发表时间: 2019-01-18 10:30:02 阅读量: 5277
由中国保险报和金融时报联合评选的“2018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和“2018年中国保险十大事件”日前揭晓。
本次评选的“2018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如下:
一、大幅放宽市场准入,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加快落实
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向全球传递出“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重要信息。
其中,包括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示精神,在依法合规、严守风险底线基础上,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各项开放措施落地实施,同时受理和批准了多项市场准入申请。
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向当地(原)保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与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享有同等经营范围。
二、中国银保监会揭牌,开启银行保险监管新时代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京揭牌,标志着新组建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运行。
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保监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
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11月13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中国银保监会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支持民营企业,千亿保险资金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通过采取多项精准有效措施,督促引领银行保险机构深刻认识做好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重大意义。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2018年10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
保险资金以专项产品形式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四、发挥保障和投资功能,保险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2018年,保险业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方面持续发力,特别是保险资金通过股权计划、债权计划大力支持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保险资金除通过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债券、股票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外,也通过债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产品,直接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
截至2018年11月底,累计发起设立各类债权、股权投资计划1018项,合计备案(注册)规模2.42万亿元,保险资金已成为保险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和民生建设的重要手段。
其中,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投资规模达10269.85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投资规模分别达4913.15亿元和2086.22亿元;支持棚户区改造投资规模达1616.16亿元;支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投资规模达455.12亿元。
在重大工程或重点项目建设中,港珠澳大桥投保金额278亿元,创下迄今为止内地单个工程保险标的新高。
保险业充分发挥自身行业功能,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服务整个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全过程,为港珠澳大桥这个举世瞩目的国家工程保驾护航。
保险业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提供全过程一揽子风险解决方案,总保额超过1850亿元。
9月台风“山竹”造成广东、广西等5省(区)300多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截至10月31日,广东保险业已决赔案9.9万件,已决赔款13.8亿元。
五、瞄准深度贫困地区,保险助力脱贫攻坚扎实推进
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实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群医疗补充保险广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乡镇全覆盖。
2018年,保险业精准扶贫扎实推进,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保险、农房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业风险保障水平。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全行业开展“7·8保险扶贫健步走”扶贫公益活动,在12天内共有1877万余人次参与活动,捐赠步数达到220亿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包括“三区三州”在内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4个保险扶贫项目,51家保险公司积极认领并快速推动项目落地。
3个月时间全面完成帮扶对象和帮扶目标的确定,以及保险保障和资金的落实,共为362978名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提供保险保障93.6亿元,充分展示了保险业有价值、有担当、有温度的行业形象。保险业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帮扶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积累有益经验。
保险资金在精准扶贫过程中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多家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探索出了独具特色的“精准帮扶模式”。保险资金还通过在贫困地区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促进当地产业升级转型,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助力当地民众生活水平提升。
六、加强处罚力度,保险业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引向深入
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已公开信息,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中涉及保险机构总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员工的共计1273张罚单,其中,包括人身险公司37家、财产险公司29家、保险中介公司227家,主要涉及公司治理不健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编制提供虚假保险资料等。
通过加强监管处罚,保险机构风险和合规意识显著增强,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高发势头进一步得到遏制。
为做好保险业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原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连续发布通知,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
七、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个人投保每人每月最高可税前抵扣1000元。
5月,为推动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惠民工程,能够有效促进第三支柱的发展壮大,增强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
为规范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实现资金的安全稳健运作和长期保值增值,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7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八、防控金融风险 规范中小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银行保险机构切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将其作为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加快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真正实现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总结分析公司治理经验与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
中国银保监会成立后首次座谈会,将中小银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摆在突出位置。
3月,作为保险制度监管中基础性的制度,系统性修订过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发布出台,从原来的37条调整到修改后的94条。这次修订核心,坚持了问题导向。7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改善独立董事履职的内外部环境,促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
8月2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总体框架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 会议运作第1部分 股东(大)会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 会议运作第2部分 董事会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 会议运作第3部分 监事会4项团体标准。
这是保险业乃至我国金融领域的首批公司治理团体标准,填补了金融领域公司治理标准空白。
九、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发布 统一财产险合同裁判标准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司法解释(四)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司法解释(四)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司法解释(四)共21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
十、立足“大环保”格局 推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18年6月24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5月7日,在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的部务会议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
会议指出,办法(草案)将在立足“大环保”格局基础上,建设好运用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这项制度,引进市场化专业力量,通过“评估定价”环境风险,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环境风险监管、损害赔偿等工作成效。
办法(草案)是在前期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总结提升,进一步规范健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手段,对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具有积极意义。
图片拍摄 史方舟
部分来自视觉中国
转载文章内容来源于中国保险报和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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